■案情简介:张先生夫妇一年前出资70多万元购置一套住房,想儿子小张结婚后全家一起居住。当时小张的女友陈某提出其与小张婚后将住在该房内,要求将自己列为共有权人。张先生夫妇以为陈某这样说就是答应做自己的儿媳;既为一家人,产权证写上她的名字没什么问题,于是将小张与陈某一并列为共有权人。但他们万万没想到,房子交付后陈某向小张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得新房四分之一产权。因房价大幅上涨,目前该房已飙升至近百万元,陈某要求分得25万元。为购该房,张先生夫妻不仅卖掉了老房,还借了不少债,如今就剩这套新房可住。陈某突然要四分之一产权,让张先生措手不及,急求解决之道。
■律师分析:本案具有普遍性,目前老年人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而引发产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此类情形作了细化规定。其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上,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陈某虽被列为共有权人,但不能简单认定张先生夫妇对其有赠与的意思。之所以将其列为共有权人,实际上附有条件,即陈某会与小张结婚。现在条件未成就,陈某分得产权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
在此提醒打算出资为子女购婚房的父母们,对房屋赠与对象和条件等要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不仅能避免遇到如张先生一般的烦恼,也是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